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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发布:31 种行为不得出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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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6-22 15:59:3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2022年6月22日消息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、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。

  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明确:

  对需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,如医疗教育等网络主播应有执业资质,直播平台应进行审核备案;

  不得恶搞、丑化英烈,不得用换脸技术对英烈等进行伪造、篡改;

  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、发声出镜机会。

 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。

  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明确,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(如医疗卫生、财经金融、法律、教育)的直播内容,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,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,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。

  此外,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(如医疗卫生、财经金融、法律、教育)的直播内容,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,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,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。

  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还提到,对问题性质严重、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,应当封禁账号,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“黑名单”或“警示名单”,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要求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,不得出现炒作绯闻、丑闻、劣迹,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,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。

  《网络主播行为规范》还指出,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,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、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,指引错误价值观、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。

  除此之外,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,不得营销假冒伪劣、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,虚构或者篡改交易、关注度、浏览量、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。
  官方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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